北京12月19日消息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去年6月,魏某随手拍下一段一名6岁小女孩被父母绑在树上进行教育的短视频,随后发布到网上。该视频一时间引发广大网民对孩子父母教育方式的质疑,而魏某自己也惹上了官司。
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视频传播过程中,平台应尽到哪些义务?
记者18日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定,魏某在未经李某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微博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2019年的一天早上,6岁小女孩李某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她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这个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新浪微博大V进行传播。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朱阁介绍:“经审理查明,涉案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一个约6岁的小女孩被一根黑色拖车绳绑在一棵树上,小女孩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视频播放过程中可以清晰听到小女孩的哭声,画面中有一成年男子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并说道‘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后视频结束。该视频中小女孩的面部特征清晰。涉案视频由魏某拍摄,并通过其微博账号共发布了4篇相关博文。”
路人魏某这套“随手拍”操作,引起广大网友对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引来警察对小女孩父母的教育,也给自己惹上了官司。李某某以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同时要求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魏某抗辩称,他传播的目的是想借助舆论监督制止可能存在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院认为,魏某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法官封瑜强调,此案中,可以认定魏某拍摄并传播涉案视频的目的是良善的,但其采取的方式却在客观上给李某某造成了次生伤害。封瑜说:“事实上,魏某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渠道进行检举或控告。再比如,即便魏某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应当使用打马赛克等技术对于涉案视频进行遮掩处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识。因此,魏某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法院认为,魏某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某的隐私权,法官朱阁指出,从涉案视频中可以看出,魏某在拍摄涉案视频时,李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扩大知晓范围的主观意愿。朱阁说:“虽然李某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但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李某某造成的影响有限。因李某某父母系采取当街将其绑在树上进行管教的方式,一旦扩大传播,不仅可能会让李某某的同学等相关人士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将对李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重大损害。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到李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适宜进行传播。”
对此,封瑜进一步分析:“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差,且心智不够健全,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此国家近些年也在不断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在出于为未成年考虑的情况下,无论是父母,还是社会上的‘好心人’,在行使自己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同时,都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方式,确保在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范围内,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魏某传播的涉案视频是对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记录,其随涉案视频而发的评论也在合理范围,没有对李某某侮辱、诽谤之处,法院认为,魏某没有侵犯李某某的名誉权。
由于魏某于传播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不存在微梦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法院认为微梦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朱阁介绍:“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近期,魏某已经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家庭与魏某达成谅解。”
微梦公司虽然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却收到了法院的司法建议。封瑜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更要完善网络平台审核制度,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审核,正确理解‘通知-删除’义务的要义,以期更好地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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